「有錢又煩,無錢又煩」,人走了,財產怎辦?


資深大律師在緬甸買房子,他喜歡房子對著佛塔,我問:「死後,緬甸房子怎樣處理?」,他氣定神閒說:「他們喜歡便處理,不喜歡便把房子擱在緬甸吧,反正我死了,靈魂天天可以飛,不用住房子。」

面對「人死了」這生命題目,我們分開兩派:第一派是「緊張派」,要在生前把後事公平、合理地處理好,不要為後人添煩添憂;第二派是「逍遙派」,管它,讓未死的後人打點處理吧,因為死了後,一是在天堂快樂,一是睡著了,甚麽都不知道。如果你是「緊張派」,這篇文章便管用了。

香港的法例,已列明死去的人的財產要如何分配:簡單來說,都是把遺產分割為多少份,分配給丈夫、妻子、子女等等;私生子女可以分享,但是「小三」、「小四」不能分身家,只能向法院申請合理的生活費。不過,如果死者是單身,原本可以分享的直系親屬均已經「先走一步」,則按法例會把財產分給「非直接」的親屬,如祖父母、叔父、舅父 、侄兒、姨甥等等……

所以,閣下的第一步應先找律師,問問法例上是如何分配遺產,如果不合「心水」,便要找律師訂立一份遺囑,自主自決地寫出死後的財產要怎樣分配。我看過有些遺囑會把所有財產捐出來做慈善、或全數送給朋友、有一個要在鄉下建一所紀念堂……

上述的兩種遺產處理方法(不管是有遺囑或没有遺囑),在當事人死了之後,都要經過法院審查認證,在批出指定人士處理後,才可以由他處理死者的財產。這個申請過程麻煩費時,要宣誓、又要證明文件、更要回答法院查詢。如果有其他財產在國內和海外,還要去當地的法院或政府部門,申請這些遺產的執行許可。這時候,真的要多喝「雞腳湯」,因為要走來走去,飛出飛入去打點和辦理手續。人死了,也留下一大堆工作給後人。當然,律師是這些過程中的「經濟得益者」,因為工作繁複,要找律師,除了香港律師,還要找外國律師,死者的財產還未拿到手,後人卻要先花一筆律師費。如果死者留下的銀行存款不多,怪不得很多家人都畏手縮腳,放棄遺產承辦手續,就讓銀行永遠保管那筆錢。故此,我猜,銀行應該有大量這些「不活動戶口」(Inactive Account).

大家熟悉的「小甜甜」官司,便是在死者走後,遺產關連人要到法院,爭辯遺囑的真假。故此,現在很多有錢人在律師行立遺囑時,會同時找攝影師把過程拍下,作為證據,以免後人為了遺囑的真偽,以至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變成打官司的理據。要被攝入這些錄影,律師當然没有收額外的「出鏡費」,而我通常會在鏡頭面前,問當事人三個問題:「遺囑內財產分配的理由?」、「為甚麽有些人拿不到遺產?」、「立遺囑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態?」。曾經有一次:客人當場說出某些會令家人不高興的說話,引致大家都尷尬。但是,從法律觀點來看,這是好的,可以防止那些不高興的家人,找些藉口製造死後爭產的紛爭。

有人以為當家人死後,後人可以繼續使用他生前的提款咭,把死者戶口的錢提走。其實,這行為是不合法規的。又有人以為只要是銀行的聯名戶口 (Joint Account),便可以在一方過世後,單方面把錢提走,這也未必一定會合法的,要看看在開戶口時,死者及你和銀行到底簽了什麼法律文件及各方面的協議或法律意願,不能一概而論。

我告訴客人,最方便的遺產安排有兩種:

  1. 在生前和想照顧的家人,以「長命契」(Joint Tenancy) 名義,聯名買下房子,當你死後,去田土廳辦理一些簡單的登記手續,房子便自動歸於另一「聯名」人,不用向法院申請遺產承辦,真的乾手淨腳。
  2. 買一份人壽或儲蓄保險,指定某某為受益人,在死後,只要受益人到保險公司提出一些簡易證明,然後簽個字,便可以把保金立刻取走,速戰速決。

有句俗語,叫「有錢又煩,無錢又煩」,人來的時候光脱脱,走的時候也是光脱脱,不如瀟灑地在生前,把錢拿出來送給親人和慈善團體,皆大歡喜;又或者早點花光光,享受人生,生前快樂,死也輕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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