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特首控告立法會議員「誹謗」,引起公眾對誹謗法律的興趣。在數十年的律師生涯中,打過很多誹謗官司,當中包括名人或演藝界的,因為他們受到詆毀時,名譽和地位以致專業形象 ,都可以損失慘重。
誹謗官司,八成都會和解或不了了之。當名人受到誹謗,即時反應是「氣上心頭意難平」,於是找律師出「律師信」。一般電台、電視台、報紙比較謹慎,很少刊登未獲證實的事件,過往的誹謗言論多數來自「八卦」雜誌,近來佔多數是網站、網台,他們經常譁眾取寵,因為競爭厲害,生存困難,這些媒體要「搶眼球」,自然容易過界。
名人、明星、歌星,要對誹謗的傳媒採取法律行動,其實內心也經過掙扎的。有些會同情傳媒,認為他們都只是「揾食」,到底要不要他們接受法律制裁呢?有些擔心打了官司後,會和傳媒的關係進一步惡化,未來的日子更不好受。
通常來說,名人或藝人發了律師信後,傳媒都會識趣地「收聲」。不過當A君通過傳媒誹謗了B君,原來是為了私人恩怨,就算B君發了律師信,傳媒也「收聲」後,往往是A君堅決不「收聲」,這時候,B君就算不控告傳媒,亦會堅持起訴A君。
律師向誹謗者發出律師信,一般都有4個要求:
- 要求他收回誹謗的言論;
- 要求他公開道歉或登報澄清;
- 要求他保證以後也不會作出類似誹謗言論;
- 要求他賠償律師費和名譽等損失。
我辦理過一些誹謗案,那些雜誌好像和我的當事人有仇,不斷發表針對性言論,對律師信也置之不理,為甚麽?因為十多年前是雜誌生意最好的時候,轟動的封面可以令雜誌銷量增至十多萬本,於是,有些雜誌是故意作出誹謗,為求增加銷量和廣告收益,還有,聽說這些雜誌還成立了:
- 誹謗訴訟基金,用來長期支付打官司的費用;及
- 誹謗賠償基金(因為在誹謗官司,律師費加上賠償金錢,往往只是一百數十萬元,(如果没有記錯,近期為人熟悉的例子是霸王洗頭水,霸王洗頭水索取約5億人民幣巨額賠償,但最後高等法院判決賠償數字只約為港幣300萬元) 。雜誌在計算銷路收益和打官司的成本費用後,認為只要刺激到雜誌的銷量,還是有利可圖,便會依舊利用誹謗的形式報導,來增加銷路。
律師展開誹謗官司後,除了發出「起訴書」給被告,很多時候,亦會同時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 「臨時禁制令」的作用是讓雙方在等候法院正式審訊的時候,禁止被告作出進一步傷害原告的言論,如果原告在這時候,能夠成功取得臨時禁制令,被告便要立刻「收聲」。往往在這時候,有些客戶覺得既然誹謗者已經「收聲」,也就算吧,於是官司便處於膠著狀態,我們律師常常說「讓狗狗再睡一會吧」(let sleeping dog lie),便是這一種情況。
在誹謗官司中,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言論是以下的一種行為失當,抵觸法律:
- 「誹謗」(Defamation) :即「透過永久性或短暫性方式向第三方,發佈損害一個人或公司聲譽的口述或書寫字句」,所以,向朋友在WhatsApp、Facebook、微博等等,說另一個人的壞話,雖然立刻删掉,也可以構成誹謗;但是,如果寫信給一個人,痛罵收信人,但是信件没有公開,那不算是誹謗;
- 「惡意失實」(Malicious Falsehood) ,即「刻意發佈虛假陳述,內容自然地及直接地令原告人蒙受實際損失的」,例如失實地報導某藝人和富豪拍拖,這未必是誹謗,但是,如果這失實報導是惡意,令到藝人失去拍片合約,則藝人可以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惡意失實」。
如果原告勝訴,可以追討以下損失:
- 律師費用;
- 誹謗而引致的損失(例如喪失了表演合約、被公司開除、患上了抑鬱症以致要看醫生的費用等等) ;
- 法院亦會評估誹謗的程度及被告的動機,額外判處一筆「懲戒賠償」給原告。在外國,這項賠償可以是天文數字,但是在香港,一般只是額外多判數十萬元不等。
我們替原告打官司,最怕遇到被告突然「賠款存入法庭」(Payment into Court) ,即是被告間接投降,願意把一筆錢(例如是六十萬)放入法庭,作為和解賠償,如果原告這時候不接受六十萬,將來上庭打官司,法官判決的賠償是六十萬或以下,則由Payment into Court那天起的律師費要由原告負責,情況好似玩一場「梭哈」(Show Hand)。不過,有些客戶打官司,是希望有機會在案件正式公開審判時,把事情向公眾說個明明白白,讓大家明白被告的惡意行為和自己的無辜,但是現在和解了,突然要鳴金收兵,原告頓時覺得極為無奈。
我記得十多年前,在一宗公開的官司,當時某女藝人控告雜誌惡意誹謗,雖然案件後來和解,但是該女藝人為了彰顯清白,堅決要求法院容許她在法院外面宣讀一份聲明,讓她一次過可以澄清過去種種傷害她的謠言。
謠言止於智者,這句話未必常對。故此,當一個人的聲譽受到傷害,有時候比起身體損傷還要利害,而打官司「沉冤得雪」,總好過背負著誹謗的誣衊,下半生「忍辱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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