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香港的勞工法例,一直以尊重合約精神為主導,只要僱主或僱員根據所簽的僱傭合約,內面所訂明的通知期,便可以終止僱傭合約。
不過,法例經過多年來的改進,對僱員的硬性保障大了。打工仔要認識法律,保護權益。
首先,法律没有規定在僱傭合約當中,雙方一定要有所謂「試用期」(Probation),也没有規定試用期為多久,可以是七天、一個月、或是二十四個月(當然,僱員是否同意這樣長的試用期,又是另外一回事)。一般而言,如僱主及僱員雙方要終止僱傭合約,可以分開下列幾個情況處理:
試用期的首個月內
法例給予僱主和僱員極大的「快閃」權利,任何一方在僱傭合約開始的第一個月內,凡在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內協議該僱傭關係屬於試用性質(Probation),則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所以,如僱主不喜歡新僱員,只要說一句:「請閣下快快執包袱,離開公司!」僱員便要立即離開。當然,僱主要把僱員工作了多少天的工資,清清楚楚和僱員計算,一分一毫不得拖欠,僱員除了得到實際工作天的工資以外,不會得到任何額外金錢賠償。你覺得不公道?見仁見智吧,因為僱員只在公司工作了很短時期。
試用期的第二個月至試用期完結
在頭一個月以後,經雙方協議的「試用期」內(期間長短,由雙方協議),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合約,有以下方法:
- 給予合約內雙方一早協議好的通知期(但該通知期不得短於7天),舉例,合約寫明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想終止合約,要給予對方21天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均可),則僱主可以在給予21天通知後,便可以把僱員「炒魷魚」;
- 如果合約沒有寫明通知期,則僱主或僱員只需要給予對方不少於7天通知;
- 如果僱主或僱員不給通知,則需要支付對方「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例如要7天通知,便要賠足對方7天的工資)。
在沒有協議試用期或試用期後(工作24個月以下)
如合約没有提及試用期,或過了試用期而又工作不夠24個月,僱主要炒僱員魷魚,有3個方法:
- 如合約有寫明,則根據合約給予雙方早已協議的通知期(例如2個月、3個月) ,但該協議的終止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
- 如合約没有寫明通知期,則根據僱傭法例,只要給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期;
- 如果僱主不給通知,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賠償。
工作24個月或以上
有點值得留意,如僱員連續受僱24個月或以上,而僱主並非基於法例規定的5個「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則僱主有可能被僱員控訴「不合理解僱」。不過,根據法例,當僱主能夠證明因以下5個理由而將僱員解僱,即屬合法理由,簡單來說:
- 以該僱員的行為(conduct) 理由(例如僱員不誠實);
- 以該僱員的工作能力(capability)或資格(qualifications) 理由;
- 基於裁員(redundancy) 需要或因為僱主的真正業務運作需要(genuine operation requirements);
- 如僱員繼續受僱或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繼續受僱,將會違法(contravention of the law)( 例如非法聘用外勞);
- 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所接納的其他實質理由(reason of substance)。
根據這條例,如果僱主未能提供以上5個理由解僱僱員,就算你跟足合約給予僱員通知或代通知金,亦有可能會被視為不合理解僱(Unreasonable Dismissal),而法院或勞資審裁處有權作出以下命令:
1.「復職命令」(Order for reinstatement) ,即僱員可以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
2. 「再次聘用命令」(Order for re-engagement),即要聘用僱員擔任和原來的職位相若或其他適合的工作;
3. 「終止僱傭金的判給」(Award for terminal payments),即在沒有作出復職命令或再次聘用命令的情形下,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作出公正和恰當的終止僱傭金的賠償。
上述5個理由,或多或少是保障僱員,避免受到僱主為了逃避僱員在其公司連續工作了5年或以上,原來可以有資格拿取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但是卻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被老闆炒魷魚,於是打工仔一無所有。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對僱員的保障其實對僱主也有好處,在低失業率的今天,僱員隨便跳槽轉工的氣候下,這個法例起碼鼓勵了僱員在一家公司工作兩年以上,幫助維持到一家公司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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