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輕人集資無方法,眾籌的法律陷阱


律師要為企業服務,常見的便是處理「企業融資Corporate Finance」的法律工作,包括上市、收購(企業之間互相收購對方的資產或股權) 、合併 (企業「二合為一」) 等等。

做大企業當然有苦處,但是好處是借錢容易,可以向大股東借、向投資大眾借(例如發行債券Bond) 、問銀行借、甚至企業和企業之間的「互借」。

苦是苦了在香港想創業的年輕人,那裏找錢?

全世界鼓勵創新、創意工業、可惜香港有錢人最愛「買樓收租」,還是「high tech揩野,low tech撈野」只有少數人願意支持青年人創業。

今天創業,人工貴、租金貴、設備貴,如果用信用咭或向財務公司借錢,利息非常高。

向父母借,不要吧,那些積蓄,是父母的「棺材本」。

用自己的錢,唉,每個月,吃飯、坐車、買衣服、真的所餘無幾?

去銀行借?銀行會問:「先生,有沒有良好入息證明?有房子做抵押嗎?」,你答:「有,我有工作稅單。」,但是銀行回應:「先生,可是你創業後,便失去了目前收入穩定的工作,故此,我們不能借給你!」

你上網,看到有些叫「眾籌Crowd Funding」的協助方法。在美國和國內,眾籌都是合法的,一些創新的生意概念,掛上網站,詳細介紹,然後,普羅大眾便自行決定,是否會投資去你建議的生意,產品完成後(可以是科技產品、書、唱片或日常用品等),投資者可以獲贈產品,或有些是如有利潤,更可獲得一定的分紅。

當然,這樣的集籌方法,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極高,不過,為了讓年輕的創業者獲得資金,外國的法律樂意網開一面。當然願意的投資者也不是笨蛋,他們很多是抱著幫助年輕人實現夢想的心態,放下數萬元,就算錢給蝕了,也當是個小教訓,或做點善事吧,這觀念在西方法律很常見,叫「用者自醒let buyer be aware」。有時候,就算是高風險,只要投資者曾經被認真警告過,而投資者依然心甘情願去投資,則政府和執法部門的法律責任也可免除。

在外國,有些叫「專業投資者風險市場」:即未必賺錢,財政也不穩健的企業,但是概念好,充滿創新,可以險中爭勝,故此由於它可能有個亮麗前景,在這情況下,仍然有些專業投資者,樂意在這些企業「下注」,正所謂「高風險,高回報high risk, high return」,於是,這些市場協助了許多科技企業獲得資金,漸漸成為大企業,但是去英國的風險市場籌款,成本很高。

可惜,在香港,「眾籌」是犯法的,因為這些「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又叫CIS」,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才能在香港進行,而且獲得證監會的審批並不容易,許多時候會問你以前有沒有處理過CIS的經驗? 結果,有經驗的才會獲批,變成「生過蛋的雞才可以生蛋」,又是退回第一步。而且,證監會更會要求處理CIS的,是要專業投資顧問(通常叫ROs, Responsible Officers, 或Qualified Investment Advisors),要獲取這些專業資格,也不容易,一般要求在大學修讀有關課程,並要有相關工作經驗,例如資產管理 (Asset Management),及經過考試等等,以上只是人才的要求規範,處理集體投資計畫的公司,本身也要登記註冊,加上處理這些CIS時,有巨細無遺的其他法則規定,包括銷售的對象,手法和記錄,例如送給客人的材料,必須進行內部登記等等。

試問: 青年人怎「玩得起」上述的集資技術法規遊戲? 故此,不可以在香港用眾籌方法,獲得startup的資金,因為香港法律保守,但是外國(包括美國和國內)集籌網站在香港吸客,又是否犯法,真是灰色地帶,雖然眾籌的負責單位不在香港,但是香港的網上活動,會被視為香港的「投資顧問」服務? 如是,則會受到監管。

香港有些商家,表面說支持年輕人創業,但是當年輕人拿了「概念」介紹給他們,他們有些抄了年輕人的概念,還不會有一句「多謝」,故此年輕人在公開自己startup的秘方前,不要害羞,一定要對方簽一份保密協議 (Non-Disclosure Agreement),在最壞情況下,有點證據可以用來打官司,追討賠償,當然,如果商家無良,只抄一點點,則未必可以追究。

在國內,年輕人想拍一部電影,也可以「眾籌」,還可以在網上討論如何拍攝進行等等,真是教我們香港的年輕人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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