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既是群體動物,也是個體靈魂,然而,如何在傳統道德和開明社會之間,取得平衡,達至多元又平等的香港?
社會問題,總有對立意見,要妥善解決,沒有簡單Yes或No,畢竟,人人皆是持份者,政府的責任是把偏激意見剔除,找出中庸方案。今次,香港終審法院罕有地要求特區政府立法確立「同性結合」或其「替代框架」,倘若政府或立法會拒絕或拖延,會否引起一場三權矛盾分裂?
道德問題,最變化多端,因為,當時代或地域變遷,標準便改變。在古代,通姦是犯法的;非處女,會被棄婚;節育和墮胎,違反宗教教條。今天,多數香港人認為這些規條不合理;但世上仍有過時規條:例如在尼泊爾,女孩月經來時,視為污穢;在蘇丹,女子通姦,會被「亂石砸死」。而在香港,有些觀念,也備受爭議,例如,新界的男系「丁權」。到底,道德標準,是永不變改?還是因應社會的實況,可以革故?
今次,引起巨響是由於香港終審法院在2023年的《岑子杰案》判決:在一宗同性結合的案件中,根據《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裁決政府有責任為願意結合的同性伴侶提供法律註冊框架;但是,法院強調在香港法例下,同性伴侶目前沒有權力去締結婚姻。法院指出:所有市民,應享有同等地位和權利,但小眾在過去不同範疇,例如公屋和居屋權益、稅務、配偶簽證、醫療處理及承繼權利等,往往花時花力去法院申訴,在尊嚴受損後,才爭取到有限權益,這類官司過去重複不斷,情況並不理想;而且,在外地結合的同性伴侶日漸增多,人權法律問題不絕,倒不如香港政府在兩年之內,一了百了,立法作出全面安排,就算不承認同性婚姻(same sex marriage),也應該提出另外一套替代的法律框架(alternative legal framework),例如「民事結合」(叫civil partnership或 union)的形式,讓同性伴侶,得到同等的公民權利,不再在社會受到羞辱及歧視。
在過去,同性伴侶往往面對悲傷命運,例如:一方有份出錢養家甚至供樓,但在同伴死後,遺產卻去了另一方疏遠的兄弟姐妹甚至表親;伴侶在醫院病危,另一半卻沒有探視權、醫療處理權、死亡證申辦權等;有些家人甚至不容許另一半參加愛侶喪禮。此外,公屋和居屋申請權、合併評稅權、僱傭的家屬福利等等,通通被拒之門外,當事人要經歷一場又一場官司,才能解決事情。
香港法院這終極判決,被理解為順應世界的平權大勢,人類從男女平權,走向同性平權:全球約有39先進國家和地區,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在2016年,以天主教為主的意大利,亦承認同性結合。
終審庭的部份觀點,略述如下:
- 判詞第135段:同性伴侶遇到眾多困難時,往往要到法院才能解決:例如當伴侶病危時,另一半卻沒有探視權、索取病情權、決定權;更別說當同性伴侶的財產混合在一起的時候,每每要來到法院,才決定到遺產歸於哪方的家人。
- 第145段:同性伴侶常常面對不合理的公眾干涉和批判;當同性伴侶到法院爭取權益時,要把私生活公諸於世,招來別人惡言惡語侵犯,生活及尊嚴都受到傷害。
- 第229段:現在,有些部門承認同性伴侶的權利,但是,要獲得這些公平待遇,當事人要公開私生活的細節,才獲得部門審批,這侵犯私隱的行為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第258段:當同性伴侶是真心相愛,打算永久結合,目前,卻是沒有機制讓他們的關係獲得法律承認,結果,他們的關係被迫隱瞞起來,受到不必要的質疑及歧視。
- 第259段:外國的「民事結合」及結婚,極為普遍,但當這些註冊結合的一方伴侶來港工作或生活,另一半卻又未能夠取得居留簽證,於是,要打官司爭取居留權,面對訴訟費用、恐懼、輿論壓力後,兩人才不用兩地分離,這情況極不合理。
以往在香港,同性行為是嚴重罪行,由警方重案組辦理:例如1978年,警官麥樂倫涉嫌有同性行為而被調查,結果他吞槍自殺身亡。在80年代連卡佛(Lane Crawford)的家族成員,因為有同性行為,被判入獄。在1983年,警方扣問了二百餘人,其一原因是要找出公務員的同性戀身份。
在1991年,香港立法會終於通過「同性之間性行為非刑事法」。在中國內地,政府亦於1997年把同性行為「非刑事化」,更在2001年,指明同性相戀,並非任何心理或精神病;在2013年,立法禁止任何強迫同性戀者接受治療的行為。
面對香港終審法院這石破天驚的判決,有些人說:「違反中國人的倫理,不能妥協!」、「法院玩政治對抗、為難香港政府!」、「終審法院的某些法官要剷除!」當然,這些煽動吶喊,只會危害香港的政治穩定,挑起司法、行政和立法的三權敵對。另一廂,部份人士說:「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開放、包容、平等是合理方向,今次的終審法院判決,是一個現代社會發展!」但haters則責罵:「陰陽相交,傳宗接代,是大自然的規律,此後,性和愛再難定義,香港人不再結婚生仔,快絕子絕孫!」不過,那邊有人說:「如果以生孩子作為標準,那麼,那些不育或拒絕生兒育女的男女,難道不准結婚?不婚主義者或單身要被指責?只要不妨礙和傷害別人,同性結合,關你乜事咩!」
要了解上述社會大事,先來個四方面的認知:
- 傳統道德觀點;
- 心理學、醫學、社會學的研究結論;
- 現代法治概念;
- 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國際大都會,方向如何?又面對甚麼難題?
上述(3)的法律「平權」理念,比較容易理解,因為許多人都接受了「LGBTQ也是社會一份子」的觀念,認同在香港社會,人人享有公平對待,然而,有人質疑除了政府行政措施以外,是否要提供法律框架去利便平權?
最難處理的反而是在(1)的方面,即傳統道德觀方面,保守聲音強調「人倫」不容有失;當然,亦有開明的說:「宗教信仰和傳統道德能夠存在下去,只因它們跟時代變遷並行。」
關於第(2)點,即現代科學結論,將在下面解說。
就第(4)點,即國際趨向(特別是先進國家容許同性結合),反對派多說:「同性相戀只不過是西方傳來的毒害!」支持派卻指出:「在中國古代,同性相愛故事多不勝數,人類的性傾向,是天生的,沒有種族分別。全世界的大都會,如倫敦、巴黎、多倫多、悉尼,早已承認同性結合,社會沒有亂套。台灣敬重儒家思想,平權大愛後,家庭觀念依舊。此外,調查顯示大多數精英都喜歡移居開放平等的城市,如香港比起其他亞洲地區,在平權上行先一步,將會搶來更多外來人才及投資,特別在創新及創意行業方面,可加快本市的經濟活力。在泰國,合法化後,當地男女照舊結婚生仔。而部份日本法院,已裁決同性婚姻並非違憲。韓國高等法院,最近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權利。人,不在乎性取向,而是在乎對社會有沒有貢獻,如果其他亞洲對手,陸續容許同性結合,則香港只會墮後,倒不如趁終審法院今次的判決契機,乘勢解決問題,追上世界走向!」
接着,我們來認識上述第(2)點,即是在現代生理和心理學研究下,得出甚麼LGBTQ的客觀科學結論:
- L=Lesbian,是女女關係。
- G=Gay,是男男關係。
- B=Bisexual, 某些人既接受男又接受女。
- T=Transgender,即跨性別者,他或她接受了全部或部分醫學手術;又或只在外表打扮上的跨性別。
- Q=Questioning,即分不清楚個人性取向。
此外,另有一種詳細的分類叫「AIA2S」:
- A: asexual,無性戀, 即對男人和女人都沒有興趣,如某些神職人員、和尚、尼姑。
- I: intersex,指雙性人,有些天生同時擁有兩性性器官;此外,它又指喜作異性打扮的人士。
- A: agender,無性別,即是俗稱「雙性人」或「無性別人士」,他們的性徵,很難界定是男或女;一般,女性擁有XX染色體,男性則為XY,可是,這些人的身體特徵卻接近異性,於是受到欺凌。2024年巴黎奧運會的女拳擊運動員林郁婷,被驗出有XY的染色體,大會已認定她是女性,卻仍被指罵「不男不女」!在內地,有人侮辱頂流歌手周深「雌雄難辨」!
- 2S=2 spirited, 即不規限自己有男人或女人的心理:我認識一個已婚的男人,太太在外賺錢,他則打理家務,別人嘲笑他為「太太」,他一笑置之,這就是現代人的「兩性精神自由」!
上述科研認為人類,無論天生或後天,擁有不同生理和心理的傾向,都是正常人,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對待。MZ世代其實早已開通:「同性戀愛又不是心理或生理的病,為甚麼要干涉別人的性取向?」
香港在人權方面,就性別、婚姻狀況、種族等等法律事項上,我們早有成績,多年來,立法制定了一系列「反歧視法」,保障社會小眾,但是,目前未有針對性取向(sexul orientation)的反歧視法例。故此,終審庭的判決,將會徹底地讓小眾享有同等的地位(status)、權利(right)和機會(opportunity)。
香港政府在2025年的立法任務,當然充滿挑戰,特別是面對3個和香港作為國際城市有關的問題:
- 被譽為國際金融中心,政府一向尊重法治、遵守法院判決(而終審法院又是最高裁決機關),故此,如何克服反對勢力,保持在「一國兩制」下,行政一如既往尊重司法機關的優良傳統呢?有些外人已發出聲音:「在香港,政府已經大於法院!」那麼,香港會否用行動駁斥他們,證明我們的行政、立法機關絕對服從司法決定,堅守法治精神?
- 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國際大都市,今次會否彰顯本市跟內地不一樣?在大愛平權事情上,選擇貼近外面世界?
治港官員說過:「國際化是香港成功的核心因素:法治環境、民主自由、國際特色,三者都要堅決維持。」那麼,今次終審庭就「民事結合替代框架」這判決,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 最後,香港法院面臨最頭痛的實際問題,反而是在未來日子,同性伴侶愈來愈多往外地結婚,或是在外地結合後回港定居;香港是一個尊重國際法律的中心,當本地法院和先進地區法院在同性結合的取態長期背道而馳,我們又能否追上世界法律的發展?
在「一國兩制」下,國家政府強調香港堅定不移地使用「普通法」(common law):在普通法的運作中,全球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轄區(common law jurisdictions)會互相參考及應用彼此的法律原則、尊重或甚至執行相互的法院判例,但是,問題就來了:如香港堅拒外國司法管轄區已承認的同性結合的法律事實,不過,香港又是一個國際大都會,居民的背景極為複雜(曾有報告說:有10%的香港居民是外籍人士),那麼,假設:
- 兩個中國籍香港居民在外地同性結婚或「民事結合」;
- 兩個外籍人士在外地同性結婚或「民事結合」,然後移居香港;
- 一個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在外地同性結婚或「民事結合」,但他們定居於本港。
那麼,在《岑子杰案》(在案件中,未清楚當事人的國籍)以後,全港法院將全面給予這些伴侶等同婚姻的權利?如是這般,在上述(1)、(2)或(3)的不同情況,哪一個才得到全面或部份的法律承認呢?而享有的法律權利的性質為何?三者之間又會否不同?
香港人口是大熔爐,居民的國籍錯節盤根,有些人甚至擁有數個國籍,在香港的外國人當中,很多更是永久居民,而當法院要處理當事人源於「外地結合」而產生的種種官司:即同性兩者之間(例如離異和孩子撫養權)、同性兩者家人之間(例如遺產分配)、同性和政府之間(例如福利權益等),法院可以如何分類及處理?每個情況,又要採用甚麼本地或外國的法律原則來解決權益紛爭?所以,今次終審法院提議「一刀切」的做法,是法律讓香港社會一了百了,避開將來種種司法問題的參差錯落,有了註冊制度,政府種種行政更明確,避免爭端。
在某些官司中,往往涉及兩位本地同性伴侶在海外擁有的資產,如果香港法院的判決不符合海外法院的法律精神,外國法院當然不肯尊重或執行香港法院關於同性伴侶的判決;同樣地,當外國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判決影響到當事人在香港所擁有的財產或子女安排,但這些安排卻未能符合香港的反同性結合的法律原則,則本地法院自然綁手綁腳,還應否尊重或執行外地法院的判決?當香港法院長期在「同性結合」一事上和國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同性概念不接軌,則香港和外國的「普通法」會愈走愈遠?又會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和世界普通法的融會?那麼,我們還是普通法區域的重要持份者?也許,香港終審庭考慮到上述日益困難的局面,倒不如一錘定音,規令政府立法把同性結合問題徹底解決。
今次,香港政府被責成訂立替代框架,和先進地方看齊,恐怕是社會發展的實際大勢,而終審法院提出的「替代框架」,亦並非給予如「男女婚姻」的意義,它只是予以同性伴侶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享有和「異性結合」的同等公民權利。
「替代框架」,符合香港社會一向的平和之道,更可向外界證明香港堅守在「一國兩制」下,維持一個包容、共諧的反歧視社會。香港最可貴的便是每一個人,只要不犯法、不傷害別人、也不是生理和心理問題,都可以在香港的法律下,享受到同等的尊嚴和生活方式,不用被歧視或欺負,而香港政府及立法機構也如常尊重法院判決,讓香港成為亞洲中最友善、開放及平等的國際大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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