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民律師
我有兩支筆,當律師,用墨水筆;當作家,用走珠筆;當調解員,不用筆,用心。
說起香港的調解歷史,那起步的90年代,跑不掉我和梁海明博士的故事。我倆及阮陳淑怡律師,在1999年成立「香港和解中心 Hong Kong Mediation Centre」香港首間的專業調解非牟利組織,後來蕭詠儀律師接替了阮陳淑怡律師。
我們是英語所說的「catfish」(鯰魚),即為舊環境注入了新活力,並鼓勵了有志從事調解的有心人,在我們之後,相繼效法,成立了多個調解團體。為甚麼我們不叫「香港調解中心」?全因為了一份中國人的信念:那年代,「Mediation」這西方學問,多被譯為「調解」,也很少被稱為「調停」或「斡旋」,但是,這解決糾紛的概念不是甚麼新鮮事情,也不是西方獨有,只不過,從70年代開始,西方把它整理成為一套完備的理論,然後向全世界推廣。我們中國古時,常用「以和為貴」、「君子和而不同」、「知和而和」、「和氣致祥、乖氣致異」、「心和氣平者,百福自集」,所以,中國人的調解精神,重視一個「和」字,我們想把中國人這份傳統精神放入名字,故此,特意把組織稱為「香港和解中心」而不是「調」解中心。
我的小時候,即60年代,香港只有數百個律師,以法院打官司來解決紛爭是昂貴的方法。昔時,如果不直接訴諸法院,則常見五個其他方法來解決爭端。首先,由家裏長輩、街坊父老等受尊敬的長者出面,擺平矛盾;我的爸媽吵架,便常由外婆一錘定音。第二, 由同姓宗親聯誼的組織,叫「宗親會」、或「同鄉會」(來自內地不同地區的移民,以鄉里為主體而組成團體)、或不同行業的「商會」、 或住在同一區居民所組成的「街坊會」出面,協助會員排解牴牾。第三,在工廠區一帶,如深水埗,有大量的「武館」,年輕人除了習武,當在外面和別人有「隘霎」,則可向武館教頭求助,他會做「和事佬」,協助收拾亂局,就像長壽電影《黃飛鴻》的內容一樣。第四,便是找警方,那些年,就算是民事紛爭,也喜歡去「警察局」報警,只要碰到一個好的「坐堂幫」,他便會斡旋這些民間瑣碎事。最後,也最不理想的,便是訴諸武力:當年,大家吵架起來,便在街頭MMA(綜合格鬥)。我記得在60年代的制水期間(即供水限制),居民要跑到街上,在公眾水喉前,拿着大水桶排隊等水,當婦女們一言不合,互不相讓,便會打架解決;更不用說在眾多政府屋邨中,黑幫為了利益而衝突,在球場和公園械鬥。這些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隨着香港人愈來愈文明,俱往矣。
約1847年,在中環荷李活道建成的文武廟,是為香港華人調解糾紛的第一個中心,那麼,我和梁海明等成立的香港和解中心,可算是第二個擁有調解功能的單位。那時候,我們中心設立調解培訓課程、調解考試制度、專業調解員資格制度,又主辦向社會推廣使用調解的活動;嚴格來說,我們比文武廟的調解功能,更具規模。一笑。
1979年,時任港督麥理浩(Sir Murray MacLehose)拜訪北京,會見中共中央副主席鄧小平,商談新界租約到了1997年後,可否延續租期,但是不果。從1980年以後,中國及英國為了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
於1984年,中國和英國在北京簽訂《中英聯合聲明》:英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的管治權,交還給國家。
為了1997年的統治權終結,英國人在香港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其中一項,約於1985年,推動在香港成立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並安排了一個在港的英國人大律師,後來成為法官Justice Neil Kaplan主理。
情況是這樣的:在70年代,香港的法律界,許多都不大認識「仲裁」(arbitration)這概念,以為巨大建築工程或重大商業交易,才需要用「仲裁」(arbitration)解決糾紛。而且,仲裁聆訊,許多都在海外(例如倫敦)進行,本地律師不大有機會參與這些案件;更何況,那年代,香港只接納英國和本地律師,沒有「海外律師」這類別,本地律師多以法院打官司作解決糾紛的方法,行內認為這已經「夠使」。
為何在1985年,港英政府倡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成立?當時,香港漸漸成為亞洲的一個金融大都會,外國公司相繼在香港設立 辦事處,有實際需要建立新機制,讓商業糾紛可以「三外」處理:即外人(非法官)可以處理糾紛、外國法律(非香港法律)可以應用和外國律師(非本地執業律師)可以參與聆訊,而香港的法院,是沒有辦法滿足這「三外」的要求;但同時,據說另一個原因是:當在港的外國商業機構在1997年後,如對香港的法律制度有任何信心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多了「仲裁」這額外ADR,來處理各類型的紛爭。
我是大約1989年,參加了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許仲裁學會),成為會員;大約1996年吧,香港的一群本地仲裁員也走在一起,成立Hong Kong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香港仲裁師協會),我亦參加成為會員。所以,當1999年,我和梁海明博士等成立「香港和解中心」,其實是香港歷史的必然進程現象,我們中國人,一步步,走向自立、自主、自強,打破外國人在法律方面,擁有舉足輕重「話事權」的情況。
我記得在90年代的初期:「調解」(mediation)對大部分的香港人來說(甚至包括法律界)是非常陌生,甚至有一個常見的笑話,是許多人把mediation誤會為meditation(冥想)!當時,香港的調解組織,只是一個「興趣小組」(interest group),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面成立的一個組別,我是「興趣小組」的一份子,而大部分成員是外國人,更多本身是仲裁員(arbitrators),並且沒有接受過正式的調解訓練; 但是,在當時這並不重要,因為調解的案件,寥寥可數,有的都是由建築工程爭執所衍生的調解需要,於是,順理成章,爭執多交由有 仲裁員資格的人負責調解。
當時,法院處理離婚案件,已開始鼓勵夫妻先以「和解」方式處理,但是,多由社工(social worker)跟進,並沒有專業受訓的調解員介入,當「和解」失敗後,被委任的律師為當事人申請離婚時,只需要送交一份「Certificate as to No Conciliation」(沒有和解證明書),證明男女雙方未能就婚姻破裂而達致和解,法庭便會接受一方申辦離婚。
我和梁海明關心香港社會,特別希望使用「調解」手段,推動社會生活和諧;我們覺得如香港只是擁有「調解興趣小組」,並不足夠應付大眾需求,因為在外國,調解的範疇是百花齊放的,有婚姻調解、商業調解、工程調解、鄰居爭執調解、消費爭執調解、爭產調解、學校調解等等,甚至出現「政治調解」,而香港呢?調解還在萌芽階段,正待機而發。眾所周知,在香港打官司和進行仲裁,都是費時、費勁、費金錢的解決糾紛方法,如利用調解可以避免官司,早點把矛盾化解,既省時又省錢,不是很好嗎?
但是,有些律師朋友責怪我:「我們當律師的,打官司是重要的收入來源,你們現在鼓勵『調解』,不正是『自己打爛自己的飯碗』 嗎?」我答道:「律師的使命,是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既然調解可以幫助到他們、減低法院的工作量,更可以惠及社會,我們不應以律師的一己利益先行吧!」
約1995年,我前往美國的哈佛大學,攻讀一個調解的課程,當時,香港是沒有這類完備的課程,有幸見到自從70年代便推動調解 的大師Roger Fisher教授(他在2012年去世),孤身的我在美國唸調解課程,當然不是味兒,心想:「為甚麼香港自己不能舉辦這些課 程,讓多些本地人受惠,學懂調解學問和技巧,從而應用於社會大小的紛爭?」
好的機會來了!在1998年,梁海明和我及阮陳淑怡偶然坐下來,談到香港的調解發展極不理想,而當時調解活動,主要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面的調解小組主導,未能在社會大力推廣,縱然碰上糾紛轇轕,市民總覺得:仲裁是「貴族」的、高高在上的。因此,調解應該普及和「平民」化的;就算兩個鄰居為了噪音問題,也可以負擔得起找「調解員」進行簡單、便捷、有效的和解,於是,我們立定決心,籌劃成立本地「不牟利」團體NGO的調解中心。梁、蕭和我每人拿了數十萬出來,給「香港和解中心」運作,聘用了兩位員工。我們三人,四處奔走,找辦公室、買設備、草擬NGO章程,還見了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她也認為成立獨立組織大力推動調解,對香港的ADR發展,是非常有意義;她還送上泡着一大朵花瓣的幽香菊花茶,請我們在她的辦公室享用。
我們三人都是國際仲裁中心下面的成員,自然也要和中心「打招呼」。有一天早上,中心的副主席鄭若驊邀請我們在香港會吃早餐,她說:「中心不支持你們成立獨立的調解機構!」理由有三個:仲裁和調解應該是分不開的,而調解組織附屬於仲裁中心,是最理想的安排;第二,香港需要的調解員是要擁有特高質素,最好本身是仲裁員,或起碼是專業人士,否則,調解員的數目大增,會影響調解的未來發展;第三,香港的法院,沒有明確支持調解方向,故此,此時大力推動調解,並不適合。
但是,我們深信自己的理念,對香港是好的;回望調解在香港過去發展的30多年,從種種的成績,證明我們是走對了方向,也作為我們對香港社會的貢獻!
回憶,仍歷歷在目:那年,我在曼谷休假時,由於和解中心初期有太多工作要處理,我要起草中心的宗旨、調解介紹、課程大綱等等,整個假期,便是躲在酒店筆耕,通宵達旦地「趕工」。人生往往是這樣,辛苦是一刻的,但回憶,卻是永久的幸福。
有關提供課程和考試的工作,我們不能「單打獨拼」,於是,找了香港大學及城市大學的校外課程部合作,開了一個又一個的會議,我們還嘗試邀請海外的調解專家來香港講課……最有趣味的是我們要設計自己的「simulated case」(模擬案件),好像寫劇本一樣,給學員練習如何處理調解的實況;好玩之處,是我們還要當演員,扮演案件中的人物。真的,「萬事起頭難」。
政府的民政事務總署,其一職責是協助香港多層大廈的管理,但是,住客之間,經常發生矛盾衝突,時任常任秘書長李麗娟知道我們成立了香港和解中心,非常好奇,她和我們了解後,覺得調解非常有用,於是,要求下屬和我們成立了一個「大廈紛爭調解計劃」。這個由中心和政府首個的合作的項目,正是推展調解普及化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政府開始肯定我們的工作。
成立香港和解中心,我們三個創辦人都勞心和勞力,回頭一看,真的要有一份傻勁,才可以堅持下去,特別是遭到一些ADR既有利益者的刁難和排斥,有段日子真的不易過。有一次,我要代表中心去香港立法會的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在香港ADR的運作及香港和解中心的角色,既欣喜、又緊張。
香港和解中心的成功,鼓勵了大量其他人士相繼成立調解機構。約在2005年,年輕的黃仁龍大律師上任為律政司司長,他接見了 和解中心,更對我們表達以下振奮的兩點,他說:「目前,有眾多的調解組織,並不理想,我想成立一個協調機構,特別是統一『調解員』的專業資格,經過統一標準化後,香港調解員的水平更會有保證;第二,我想草擬一條《Mediation Ordinance》(調解條例),正式把 『調解』這解決法律糾紛的基制,放入法例裏面,例如,以後往法院打官司的時候,訴訟雙方需要找調解員,先讓爭議的事情使用『調解』理順一次,那麼,許多爭執或官司,都可以在早期得到和解,這樣,香港可以有一個更和諧的社會!」後來,這兩件事都一一成真。
梁海明博士找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除了白頭宮女、白雲蒼狗一番之外,還希望我對調解學說,表達一下意見,可惜,篇幅有限, 已不宜冗長,更何況,我已退任香港和解中心差不多超過20年,它的現況,和我無關;唯一的心願,是期望有些智者,能夠發展出擁有我們中國人思想和哲學的一套調解新理論,因為西方學說,多以「利益」這角度出發,雖然實用,但是相對狹短,反而,如聖人孔子說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便是很好的調解導引理論。
說了大半天的往昔,這些故事,如黏在廉頗的鞋底的泥塵,走着、走着;人生,只能往前走;往昔的塵埃,早已擦得乾乾淨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