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機場將女方行李踢落樓梯 法律上算唔算犯法?犯乜法?】
男女拍拖,通常來說,只有 3 種:「熱戀」、「冷戰」、「bye bye」。最可怕的還有第四種:「喐手喐腳」。
男人在愛情道路使用暴力,常見的理由有 6 種:受到侮辱、發洩壓力、表示憤怒、想操控對方、自衛。最可怕的是另一種人,竟然說:「打者愛也,武力,是一種愛的宣洩!」好變態,你喜歡「S&M」,你的女友未必中意肉體上的虐待,從痛苦中得到滿足!
最近的熱話,是有網民上載一對情侶在香港機場爭執的短片,港男將女友的一件行李丟在地上,然後用力踢下樓梯;據報,港男還大聲呼喝:「執呀……執唔執呀?執唔執呀?」網民反應兩極,有人認為港男的行為離譜,另一端,有人認為港男士是「男人之光」!
我認為港男的行為差勁極了,任何爭執不能有暴力的使用,管他是不是打人或擲東西;就算對物件「施暴」,從而使女方產生恐懼, 已經有可能觸犯香港的刑事法律。而且,以體形來論:男人是「大牛龜」;女人只是「小貓兒」,男人用武力來發洩,極不可接受。
上述有問題的行為叫「普通襲擊」。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即法庭過往判例)和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當一方有意作出一些行為,令受害人產生恐懼,擔心將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自衛」除外),便有機會觸犯襲擊罪(Common Assault)。但是,如一方只作出威嚇性言詞,沒有任何使用武力,而受害者亦沒有感受到會被武力對待,應該不會觸犯「襲擊」罪。
在上述故事中,估計可以有三種情況:
第一, 男子那句話:「執唔執呀?執唔執呀?」再加上女方其他證據(例如先前已有揮拳動作),女方感到恐懼,覺得男方跟着會身體碰打或其他傷害,那絕對可以報警,男方有機會「白鱔上沙灘」!情侶們之間,只可以動情,不可以動肝火,更不可以動手或企圖動手。
第二, 男子雖然腳踢行李落樓梯,但是女方覺得他只是「發脾氣」,心裏有數,只是耍花槍,那就不算犯法。
第三, 原來之前,女方曾用行李「車向」男方,男方受到傷害,才把行李丟在地上,如果這樣,則男方可用「自衛」作為辯解。
明清時期,女人沒有地位:妻子告發老公打人,但如果女方沒有受傷,不算「毆打」;相反,凡「老婆打老公」,就算男人沒有受傷, 女方都要捱打一百「大板」。天呀!在古代,女人往往是「人肉沙包」。
現代女性地位平等了,除了剛才說的「普通襲擊」,女人可以控告男人「非禮」(Indecent Assault),即男人的行為或說話加上其他舉止, 帶有「猥褻冒犯」,那便構成非禮罪。試過有男人假裝西方禮儀,強吻一個女性的「面珠墩」,被定罪為非禮。
男人更容易觸犯法例的,叫做「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即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且「涉及性」的行為。不受歡迎的行為可以包括身體接觸、「咸濕」笑話、暗示要求獲得性方面的好處。所以,在公眾地方,對着女孩子擠眉弄眼、追問別人的男女生活、或挑逗性地吹口哨,通通可以構成「性騷擾」。
剛才的機場故事,假設是女人踢推行李,同樣可能犯法,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文:李偉民律師)
此網誌也上載於下列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