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4
殺人,天知、地知、神知、鬼知。
殺人,惡報、速報、遲報,大家要相信:終於有報。
我遇過有些邪魔獸類,滿腦子歪念,最可怕的,是佛口蛇心;害人害物的,應該受到嚴懲。
《月旦港事》請我從遺產法律的觀點,分析最近轟動全球的蔡天鳳(Abby)碎屍案。本來,這宗凶案,情節太可怕,胡狼似的,我默然,因為不安;不過,作為case study,和大家談談法律,讓各位拓廣知識。
我和受害人Abby(祈禱:她天道流轉,有好的再生)曾有一面之緣,是在眾人聚會,她禮貌、待人體貼,常問我們要不要添茶,朋友們對她的印象都非常好,但是,天妒紅顏。
以下的案情,都是從新聞報道獲得的,不作事實的全部,或有誤傳,故此,先在這裏註腳免責一下。
大家很關心的,是Abby的遺產處理問題。
根據報道:她和鄺姓前夫離婚後,和現在男友Chris「再婚」,但這段婚姻,並非符合法律的結合,因為沒有在政府部門登記註冊,只是同居,不被視為合法婚姻。那麼,第二次「結合」所誕下的(即傳聞中,Chris和Abby的兩名子女),可否享有Abby遺產的分配呢?
答案分開兩個情形:如果Abby生前立下遺囑,香港的《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列明,所有按照條例規定而簽立的遺囑,全屬有效,法院會根據死者的遺囑意願,予以執行;換言之,法律在此情況,只要Abby的遺囑寫明給予該兩名子女(或Chris)分享遺產的權益,法院不會理會Chris和子女的任何法律身份問題。
但是,如是Abby沒有立遺囑,Chris和子女的權益,又怎樣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非依法結合的「配偶」,即Chris,沒有權利分享死者的遺產,但是和Chris的「非婚生子女」,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Parent and Child Ordinance),如果父母在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法律在該天以前,是不承認「私生子女」的繼承權)。換言之,這些「親生」子女不管是否來自合法婚姻,皆可以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親母Abby的遺產。
如上述所說,Chris和Abby的結合,假如沒有在香港或海外註冊的,法律上,只視為「同居伴侶」,如Abby沒有立下遺囑給予Chris,則他將不獲分配死者的遺產,但是,香港法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容許同居伴侶,從過身的配偶的遺產中,申請經濟給養(financial provision),但是,Chris來自富裕家庭,應該沒有這個需要。至於鄺姓前夫,就算Abby的遺囑原本有財產留給他,根據法律:如果是殺害立遺囑人的,不會得到遺囑指定的受益。
如上所說:Abby和鄺姓前夫所生的兩名子女,因為屬於合法婚姻下誕下的子女,在Abby沒有立遺囑的情形下,絕對有權分享Abby的遺產的,但是,有些傳媒報道,遺產只由他們兩人所獨享,這是不正確的,如上述的法律剖析:和前夫所生有的兩名子女,加上和Chris的兩名親生但非合法婚姻下的子女,即共四人,可均分遺產的。
跟着,大家關心Abby和鄺姓前夫的兩名子女因繼承而得到的財產,如何受到保護?
當年Abby和前夫離婚時,法院已作出命令,子女的撫養權歸誰?子女未成年時,在撫養、教育、健康及財產處理等的問題上,由得到撫養權的一方父或母(有時候,父及母可同時獲得法院頒令的「聯合撫養權」(joint custody))決定。但是,在目前複雜的情況下,母親逝世,同住的父親以至男方的祖父母,絕對不適宜讓他們參與照顧兩個小朋友,在此情況,香港的數條法例會適合應用:例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Ordinance);社會福利署、警務人員,都可以向法院申請「照顧或保護令」,予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例如把他們搬離住所,加以照顧。此外,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想監護小朋友的有關人士(例如Abby的媽媽),可向法院提出監護申請,經過社會福利署及法院的小心評核,認為鄺姓前夫不適合行使「親權」,照顧上無法符合小朋友的「最佳利益」,則法院會頒令小朋友的婆婆成為合法監護人,將來撫養小朋友,處理其生活、教育、健康、財產及相關決定。
最後,市民關心Abby由前夫父親的名義,持有的加多利山豪宅(即法例上的所謂「代持」),會否被侵佔?這個問題也非常複雜。
法律上,我們有「信託」(trust)的概念,即「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法律原則是這樣的:任何人若支付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買價,法院會承認該付款人享有物業的利益,而持有物業者,只是「信託人」而並非「受益人」,故此,根據「歸復信託」原則,受益人有權要求「信託人」物歸原主。假設Abby的遺產管理人,通過法院訴訟後,取回豪宅,則該物業會成為Abby遺產的一部分,隨之依據上述「有遺囑」及「沒有遺囑」的兩種情形,加以處理。
不過,該名「前老爺」如在法院抗辯時,可能會提出「送贈」(gift)的法律概念:即Abby的本來物業安排的意願是把物業送贈給他,但是,這樣的抗辯,絕不容易,要提出種種證據;更何況,如果事實證明Abby一直處理該物業的日常開支(例如支付差餉、管理費等),則該名「前老爺」,很難顛倒是非。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沒收原則」(Rule of Forfeiture),不容罪犯因犯罪而有所得益;而且,「送贈」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更可以被推翻的,不過,法律太技術性了,在此沒有篇幅詳談。
香港的法律是公平、合理,足夠保護市民的合法權益,許多人也許由於法律的執行過程中,產生不滿,這是可以個別理解的;但是,一個社會,仍然需要我們支持法律,以至支持「以法律精神治理社會」(即「法治」),否則,生活沒有了秩序,社會只會更混亂!
此網誌也上載於下列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