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南丫島海難11年死因研訊始末及法律真相


正義,是迴廊,還是天階;是火團?還是深淵?

悲慘的「南丫島海難事件」發生於2012年,兩船相撞,其中一隻船「南丫四號」在數分鐘內迅速沉沒,另一公共渡輪「海泰號」沒有死亡事故。這宗慘劇,令到39人溺水罹難,當中8個是小童。往後11年期間,訴訟折騰輾轉。終於,在2023年,香港上訴庭頒令死因裁判法庭(Coroner’s Court)必須就事件進行死因研訊(death inquest)。

甚麼是死因研訊呢?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Coroners Ordinance Cap 504)第lV部,在7種情況下,死因裁判官有權或必須進行研訊;例如

(1) 任何人突然死亡;

(2) 任何人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

(3) 任何人在可疑情況下死亡;

(4) 有人在受官方(例如警方)看管時死亡;

(5) 律政司司長要求就某人的死亡進行研訊;

(6) 有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人運入香港;或

(7) 就某些民航意外(civil aviation accidents)或商船災害事故(merchant shipping casualties)引致的死亡事件。

根據法例的第30條,死因聆訊必須公開進行(in open court),但在某些情況下,死因裁判官可以拒絕公眾人士旁聽全部或部份。

此外,裁判官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委任公眾陪審團(jury)參與聆訊,負責裁決。在外國,有些警察殺人事件,便會交由陪審團裁決。最後,如死亡發生在香港境外,但只要案件歸入條例管轄範圍,裁判官仍然有權進行研訊。

死因裁判官的調查權力是主動、廣泛、深入的。

該法例的第7條賦予裁判官權力,可命令將遺骸撿掘(exhumation,即把屍體從棺木或泥土中掘出)。第10至12條下,死因裁判官具有更大權力,利便執行職責。例如,「當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某處所有相當可能會找到關乎某人死亡的原因或與死亡有關情況的東西」,裁判官可以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搜查該等處所,並將該東西「撿取、扣留和移走」;如是文件,則可以「抄印及保留其副本」。又例如,「凡死因裁判官根據任何可信的資料,覺得某名在香港的人士能夠就研訊所調查的死亡個案的原因或有關的情況,作出關鍵性的證供」,則他可以發出傳票,傳召該證人作供,如任何人不遵守傳票,可被罰款及監禁不超過12個月。

今次事件中,死者家屬多次強調:認為死因研訊是必須的,亦只有死因裁判法庭所擁有的特殊調查權力,才可以找出「南丫島海難事件」(1)死者罹難的真正原因,及(2)以至相關的真實情況。這觀點在某程度來說,是正確的。舉例來說,如死者家屬在民事上採取起訴(civil claim)行動,民事法庭是不會賦予當事人有搜查證據的權力。

事情的始末:2012年,電力公司「港燈」的員工和家屬乘坐公司的船隻「南丫四號」到維港看煙花,當時載有124名乘客和3名船員,和公共渡輪「海泰號」相撞,「南丫四號」迅速下沉,直插海床,導致39人死亡,來自32個家庭,此外,接近百人受傷。事件震驚香港及世界。

當然,在這類嚴重傷亡事故,追究責任的對象,一般包括:

(1) 負責安排活動的僱主;

(2) 船隻的擁有人;

(3) 當時操控船隻的人員;

(4) 設計船隻的公司;及

(5) 負責監管船隻建造、發牌及運行的有關政府部門。

通常,意外死亡事故後,會交由死因裁判法庭找出死亡之原因及當時情況,但由於事態嚴重,政府在事發後速戰速決,立即成立由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肇因,並評核有關部門在這方面的監管制度是否充足。

委員會傳召了過百名證人親身或書面作供。2013年,公佈調查結果,揭發「南丫四號」從船隻設計、建造、多年檢驗過程、漏裝水密門、缺供兒童救生衣、以至抗沉數據等等,全部皆有過失問題。後來,渡輪「海泰號」的船長黎細明被控39項誤殺及一項危害海上安全的罪名,被判監8年;而「南丫四號」的船長周志偉,被控一項危害海上安全的罪名,被判監9個月。可是,政府解說因為有刑事程序進行及私隱等理由,沒有公佈調查委員會報告的所有內容。當然,死者家屬不滿。

2016年,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被揭發任首席驗船主任時,曾指示下屬不需執行由2007年開始生效的勘驗船舶規定(包括新救生衣條例),故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海事處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在獨立調查委員會聆訊時作假口供,訛稱驗船時確認「南丫四號」上有12件小童救生衣。蘇平治後獲上訴庭減刑至服刑約四個半月,黃鑑清則被判監16個月。

部份死者家屬對只是兩名官員接受溫和懲處「不收貨」,他們表示:「南丫四號」的結構出了嚴重問題,才導致水密門消失,船隻數分鐘沉入海底,政府應該循此方向追究更高更深的責任;而蘇平治在法院上,更提出抗議,說自己只是「代罪羔羊」。

2013年,運輸及房屋局宣佈進行部門內部責任調查,據說,調查報告有數百頁,但只公開了數十頁摘要,理由是政府的內部調查,一般不會公開;它提及有約17名海事處官員執行的行為不當,有些人被警告、有些被採取紀律行動,但是,涉事官員的姓名、涉及的失當行為、紀律懲處是甚麼,至今未有公開,而大眾關心「水密門消失」的官員責任問題,仍未水落石出。死者家屬極為失望,覺得政府故此隱瞞某些事情。

後來,事件更被揭露,早於2015年,警方有另一份《南丫海難死亡之調查報告》,直指「南丫四號」的設計、建造(建造商為財利船廠)及驗船,都有多處矛盾及誤差。故此,水密門消失,矛頭似乎指向:

(1) 船隻的製造商; 

(2) 有關審批圖則及監管的海事處官員。

警方認為海事處和船隻有關人士從未經公開法庭審問,但基於公眾利益等理由,建議應召開死因研訊。該報告內容有涉及乘客、海事處驗船人員、「南丫四號」造船廠財利船廠及香港電燈員工等合共91人的口供,而當中至少17名海事處人員未曾在2013年法官倫明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上作供。

有人問:在這事件,既然有人入獄,不是已完全面懲處嗎?事情不是這樣,因為,兩船碰撞時,兩名船長被控誤殺及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名,都是和案發時的駕駛態度和方法有關,跟上述提及的船隻設計、建造及監管的責任無關。而被判入獄的海事處的兩名官員,罪名亦是和船上是否有足夠救生衣有關,也並非和船隻的設計、建造和監管的責任有關,故此,死者家屬對事件結果非常不滿及懷疑,是可以理解。

在2020年,死因裁判官David Ko拒絕召開研訊,主要理由是從災難到種種調查,已披露死者死因,如進行死因研訊,目的將會重疊,故此,他直接裁斷死者「非法被殺」。在2021年,家屬去信呈請時任律政司Teresa Cheng行使她的權力,要求死因裁判官必須展開研訊,但被拒絕。不過,家屬堅決不放棄,於2022年,他們申請要求高等法院命令展開死因研訊,但法官 Coleman J 拒絕申請,認為沒有足夠「公眾利益」理由,支持他立令展開研訊。

家屬鍥而不捨,決定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在2023年6月審訊,在同年7月,頒下判詞(三位法官Hon Poon、Kwan & Chu),推翻法官Coleman J 的決定,並下令死因裁判官要開庭,進行死因研訊。其一家屬高興得在法院門口說:「多年來,我是第一次在法院門口面露笑容!」

上訴庭在判決書,討論了在甚麼「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死因研訊要召開呢?法院引用LRC(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解釋為何要召開死因研訊及「公眾利益」可以是:

(a) 有關人士可知道死亡的真正事實; 

(b) 研訊可以提出建議,防止類似死亡;

(c) 讓被懷疑人士,能夠挽回清白; 

(d) 使死亡危機,能夠及早發現;

(e) 使當局關注,預防死亡病毒或禁止可引致死亡的藥物;

(f) 嚇阻有關人士,不作馬失前蹄;或

(g) 尋找一些被忽略發現的犯罪行為。

此外,上訴庭再決定在本案是否批准死因研訊時,考慮了8個基本因素,概括來說,如下:

(1) 死因研訊庭具有特別權力,故此,可否帶來有用的人證和物證?

(2) 可否找出個別死者的死因和環境細節? 

(3) 是否找出有行政和制度以至有關不當行為的問題,協致公眾人士要求當局進行改革?

(4) 可否使公眾人士清楚事情,不再困惑或相信謠言?

(5) 可否使到死者家屬安心?更對死因研訊及法律制度重拾信心?

(6) 可否發掘出更新的證據或證供,幫助找出死亡之真相?

(7) 可否讓死亡研訊的陪審團(公眾人士)作出研訊後的建議?

(8) 死因裁判官更要考慮在有限的資源下,可以怎樣有效進行研訊?

最後,上訴庭研究了案件中所產生的種種未解答疑問,認為這些疑問,就算有了過去的種種調查及刑事審訊,仍然未能完全滿足追尋有關答案,特別是海事處對於船隻的審批、發牌、檢測、監管的種種問題。就上述各種考慮,上訴庭認為讓死因研訊進行,再追尋答案下去,是絕對符合「公眾利益」的條件。

上訴庭更強調:甚麼是「公眾利益」,法官有酌情權去決定,不過,在今次事件中,上訴庭不同意原審法官的理解,原因是他在「公眾利益」的看法上,比較狹隘(too restrictive)。

上訴庭在判詞最後,表示三點感受:

(1) 讚揚警方非常詳盡的《死因調查報告》,為今次上訴的事實,提供了「重要基礎」;

(2) 對死者家屬失去親人,表達最深刻的同情;及

(3) 希望在將展開的死因研訊完結後,「南丫島海難事件」終於可以告一段落,因為事件令人遺憾地「regrettably」拖延太久。

我花了一星期的調研,寫了這篇也許並非全面的概要;但是,有感於在社會上,法律界對「南丫島海難事件」發表的文章極少,希望趁此機會,讓社會大眾對死因裁判官以至死因研訊的法律,能有一個基本認識。

不過,我最感觸的:是這群剛強不屈的死者家屬,還必須有耐力去面對未來可能需要另外或許10年的複雜研訊及起訴行動?事情拖了11年,因此有些證據已消失、有些公司已結業、有些人已退休或失聯……假設再需要另外10年的時間去進行未來漫長程序,那前後的21年,將會是怎樣的光景?故此,非常感受到死者家屬將會面對的巨大心理壓力。

法律上,當死因研訊完畢,如帶出新的證供和證據;這些佐證,可以讓警方提出新的刑事起訴(因為刑事罪行的檢控,是沒有限期的)及家屬的更多民事訴訟(如有新的證據,雖然民事起訴的限期已過,法院有權批准例外處理,容許家屬要求有關方面賠償),特別是關於為何「南丫四號」為何沒有「水密門」這嚴重過失。假如研訊結果顯示有退休公務員犯錯,又可以怎樣懲處?

法律要維護公義,往往,個人以及整個社會,都會付出沉重的時間、人力,以至經濟代價,但這亦是香港可貴的地方;法律公義,是我們整個社會的核心價值,也是香港法律制度發展了100多年的珍貴財產,更是香港獨特優勝之處。故此,就算荊天棘地、翻山越嶺,香港人,仍然珍惜之,堅持不懈地保護我們的Rule of Law(法治精神);正義,正如前人所說:「不只是達到正義,而是要大家看來達到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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