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來一次全民投票,選出我們最可貴的東西,我相信「法治」一定排名首位。但是,我不喜歡「法治」(Rule of Law) 這個翻譯名詞,好像是用法律來統治,便是「法治」,其實那是「法管」(Rule by Law)。法治是文明國家在歷史中,發展出來的一套依據公正、優秀的法律精神來處理事情的原則,那才叫「法治」,否則,極權者使用殘酷法律手段來治國,也會被包裝為「法治」。中國古時「法家」的理念,也不等於現代文明的「法治」理念。也許「法律」被翻譯作為「法律精神」,來得更準確。可惜,鐵案如山、約定俗成,我們只好依然叫「法治」吧。要維持這套叫我們驕傲的法治,當香港法官的,必須有5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