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至2022年,我擔任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的主席,工作性質是我和醫學專家、社會工作者等,一個月數次審理精神病人應否留院或出院;及出院後,應否接受監管,例如定期見醫生、社工、吃藥、接受家訪等等。病人中,有些接受審裁決定,有些因為非自願地失去自由或自由受到管制,會表示不滿。
我的工作流程繁重,除了早上親自去到各精神病院或入病房(故此,常去老遠的青山或小欖),和醫生、病人及家屬見面;事前,必須閱讀厚厚的醫學報告及文件,當聆聽案情後,還要在家工作,做審判書,最負重責的:是我作為主席,要親自在裁判書簽署,故此,有部分病人及家屬以為裁決是我個人的決定;投訴及針對,往往發生。
去年6月,有一男子,戴上漁夫帽,蓋了口罩,穿了鮮黃色雨衣,來到我律師行門口,堅持要推門入來,說:「我找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主席理論!」幸好,當時我沒有在門口和這男子碰上,否則,隨時受到傷害;同事不讓這男子內進,並推門關上,但男子在門口徘徊了十多分鐘,才不見蹤影。
事發後,我和醫務衛生局商討,在他們建議下,去了警署報案,但是,因為男子把整個身體和面容遮蓋着,而我們的大門,也沒有安裝CCTV,不能把事發過程攝錄下來,於是報案後,也只能這樣,我和同事都擔心人身安全。
為律師行同事帶來驚悸,我非常不好意思:我們的事務所是正派的,我們也是「平生不作虧心事」,更不會接受「古靈精怪」的案件,沒碰刑事案件,卻因為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的主席公職,從此惹上不可理喻的人上來找主席麻煩;在當時,政府給我的支援,是有限度的,局方建議作為個人投訴處理,而非視為擾亂審裁工作,特別是針對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主席的事情。
擔任公職的我,或其他朋友,常以心為心,為社會、為政府,犧牲個人時間,投入服務,不過有事情發生,絕不可看輕,政府要給予我們適度的支援,那麼,願意出來為社會服務的人士,特別擔任有風險成分(例如審裁判決的工作,容易得罪受影響的申請人或被告,更容易被人報復),政府在我們受到傷害時的背後,各部門應積極主動給予援手,事情絕對是挑戰制度,而非只是主席「個人」事情,當社會義工的,有付出,無薪水,但我們樂意花精力、花時間為社會服務,特別願意負責敏感工作,必須受到特別保護。
最近,又有奇怪人士在中環及尖沙咀貼出大字報,內容怪誕和可笑,邏輯和思維一塌糊塗,它說我「欺凌 歧視孱弱 能力低 性格出現殘疾的人 剝奪限制人的自由 基本人權 不按法律行事無法無天自把自為 串連無良西醫及美國大藥廠 浪費香港政府醫療資源 蓄意間接逼人打針 逼人食懵仔藥……」,報復我的人是甚麼心理情緒狀況?我覺得可笑,也很憤怒,更擔心自己和同事的人身安全;同時,收到無數的律師和朋友的關心查問,想了解發生甚麼事?我犯了錯嗎?有些朋友聽後,建議除了告知醫務衛生局及向警署報案,要把事情公開說出來,澄清個人聲譽、向其他擔任公職工作而容易招惹報復或傷害的義工們,作出保護自己的告誡。
前日,已通知了醫務衛生局,也向警署報案,事件法律上是刑事恐嚇及企圖襲擊。今次,是我第二次「因公受傷」,幸好,在其他部門及朋友的協助下,在第二次錄取口供後,得到良好的處理,但願把壞人繩之以法。
這次恐怖事件,最大得着是:除了「經一事,長一智」之外,更令我知道原來有那麼多朋友,特別是律師、醫生、社工、政府部門的好友,關心我、支持我,主動為我奔走,努力協助處理今次惡夢。
我不想再有第三次,但願盡快今次把犯罪的人緝拿歸案。關心我的老友記們:我好感動呀,不知道怎樣表謝了……
不過,我感觸:幸好這次,我有這麼多人在支持我,若是其他人,或只可能單打獨鬥,面對我等可怕事情,怎辦?如何處理?香港的社會需要公義,特別是那些執法的、政府主管的,一定要有「心」,把市民的慘遇,看作自己的慘遇,更何況,這是我擔任半司法(quasi-judicial)職能的主席,如企圖傷害主席,便是企圖打擊行政及司法制度。對於出來為社會擔任公職而招惹麻煩的,政府上下,要認真處理及對待,更加要落力緝兇;否則,使用犯法或恐佈手段的人,只會更猖狂,挑戰制度及傷害制度下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