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肉體和手袋的「barter trade」


「barter trade」,解釋是:「以物易物」。我給你鳳梨,你給我柳丁,互不相欠;而且,非以金錢為等值,聽來,頗似高尚。

有些父母,最錯是用barter trade,扭曲了孩子的價值觀。有媽媽說:「考試成績甲等,給你手機;只得合格,則給你球鞋!」

在現今香港,道德在哀號;肉體,可以變了barter trade。

「咸豐」年前,我在趕合約,合伙人衝入我房:「不好了,律師行有reputation risk!同事XXX搭上了我幾位客戶!」我問:「全是單身嗎?」他答:「是!」我笑:「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他搖頭:「但是,認識不久,她便要求客戶送LV手袋,條件是她願意上床一次!」我吃驚:「你的客戶都答應?」他點頭:「XXX漂亮得如明星,大家都Yes!」我嘆氣:「為了物質賣肉,已經錯,還拿『私器公用』!」合伙人焦急:「怎辦?」我道:「很難要求『職員不可和客戶私交』,如不影響工作,算了吧!」大慈大悲,屠刀放下,一向是我的做人道理;但有人稱它為『戇居』。

兩年後,那美女離職,突然有男人致電律師行:「你的XXX為我處理了一些法律工作,還收了現金,聽說她不幹,我現在要取回文件!」但是,我們調查過,沒有開過這檔案;這女子,也許為了名牌手袋,惡向膽邊生。

最後,律師行去了報警,投訴她欺詐及偽造律師行文件,但是,美女的家人乞求寬恕,最終各合伙人同意撤案。

這故事要警惕大家:知人口面不知心,可怕的人,各行都有。

但是,肉體換來手袋,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