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變質為「大媽歌舞町」,或累旺角行人區被消殺,「街頭藝人」的法律問題,又成為討論。
小時候,娛樂和消閒,只有報紙和收音機,電視機也只是在七十年代才普及。在那年代,走到那裏,街上都有「表演藝人」,不要計算上環及廟街「大笪地」長駐演出的,在灣仔修頓球場和春園街附近,更經常看到表演地攤:唱南音的、拉二胡的、耍功夫的、舞劍弄蛇和猴子的、玩魔術的、創作「麵粉公仔」的,喚,我記得,還有一個表演「軟骨功」的女師傅。歲月如金,淡然地從手指罅中流逝,不過,我們小孩子對中國文化的尊重,便是受這些街頭表演潛移默化地培養出來。
我問外婆,誰是藝人?誰是乞丐?風趣的她答得妙:「有表演的是藝人,只問你討錢的是乞丐。賴皮坐在地上是乞丐,願意站起來走動的是藝人。一個人多數是乞丐,幾個人一起的,便是藝人。」嘿,現在外婆也走了……今天,香港街頭不少是乞丐,街頭藝人已大量減少,當生計不是問題,又不是為了理想,誰會喜歡「日曬雨淋」在街頭賣藝。如果我外婆依然在世,幽默的她,一定會說:「街頭藝人少了,因為給「街安」抓走……」
街安(街道管理人員的舊稱)為什麼抓走街頭藝人(以前叫street artist,現在流行叫busker)?因為香港執法的部門,可以根據四大條例執法:
-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大概這樣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地方陳列或放置東西,而對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可以罰款或監禁。
-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大概這樣說:「任何人沒有警務處處長的許可,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均屬犯法。
- 禁止小販在指定地方以外販賣
當有些街頭藝人售賣紀念品、CD或手繩等物,可能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83至86D條,簡單來說,「除非獲得發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販賣」,而且這些條例允許法庭可以沒收街頭藝人的設備和商品。
- 收取施捨
如表演有兒童參與,當局可以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檢控,它大概這樣說:「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收取施捨,或促致兒童作出上述行為」,均屬犯罪。
以上法例的精神,原意是做好公眾地方的管理,維持社會秩序安寧。
我問過一些朋友,對Busking的看法,他們的反應都差不多是這樣:「如果不是乞丐,只是賣藝,水準又不錯,而且不阻礙街道,當走過公眾地方,悠然地享受到音樂和表演,調劑一下都市繁忙生活,何樂而不為?街頭藝術,讓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更添魅力!」似乎大家都接受busking, 問題是法律上如何規範呢?
要管理街頭表演這事情,只能從三方面考慮:
- 人
- 行為
- 地方
人
即法律容許某些表演藝人有法律豁免權,可以自由在街上表演,不受檢控。我聽過很多意見,大家的共識是:
- 這些藝人要有良好的表演水平
- 他們會檢點、克制行為,例如不會產生噪音或騷擾行人
但是,如何把這些「好人」分辨出來呢?有些人提議,建立一個「發牌」制度,可是由誰來發牌呢?肯定政府沒有能力去判斷街頭藝人的水平,因為政府強調「人人均等」,而各路英雄,一定賣瓜讚瓜甜,特别是當一個表演者申請「耍關刀」或「跳火圈」這些難以分類的藝術的時候,政府根本沒有能力去處理申請。
行為
有人建議,當局應該發出一套指引,當街上任何的表演者不違反指引,便不受檢控。可是問題又來了,違反指引的行為,如屬簡單的,例如聲浪過大、超越佔用面積,倒容易執法,但是如指引涉及什麼表演粗暴、猥褻、不雅等抽象概念,則一個巡街的警察,那有能力即場判斷?
而且,香港社會有些人,凡有機會,便鑽空子來爭辯,因為法律畢竟只是一兩行的文字,加上文化、藝術的東西,都是抽象的,並非一板一眼,如果單憑一套籠統的行為規矩去監管,還要靠政府前線人員去決定對錯,只會產生更多執法衝突。
地方
用「地方」這概念去管理,是最可取的。如果當局可以在全港18區劃出一些專用地方,採用「登記制度」(不是審批制度,而「登記」制度,它可以起碼得知一個表演者的身份及履歷等基本資料) ,登記的藝人只要遵守規則,在指定的範圍、日期和時間內表演。有了這個解決方法,以後當局遇到在鬧市的繁忙街道,對行人造成干擾的表演,便可以放心執法。至於這些專用區,不用365天都開放使用,可以限於某幾天的某些時刻。
管理這些表演地方,不可能由政府負責,適宜資助一些中立公允的文化藝術團體去承辦工作,例如香港藝術中心、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等,都是一些理想的單位。
當然,表演的藝人希望這些地點不要太偏僻、要有人流。市民則期待這些藝人要有水準,而不是為了行乞或變成其他活動。
依稀當年,華樂戲院前面有一對父女表演「鳳陽花鼓」,他們在地上,用粉筆寫著「初抵香江,但求活命錢,吃飽藏身」。昨天,我途經IFC的天橋,有洋人彈結他,寫著的卻是「I like to travel. Please help my world tour」.
不同時代不同街頭藝人有不同故事。今夕何年,60年代的精采街頭藝人尚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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