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愛得要死。
法律上,最難定案是「情殺案」。男殺女,女殺男,都是為情;但是,到底因為恨,早有預謀?還是怒火上心頭,衝動殺死對方?前者是謀殺,後者是誤殺。
謀殺,必須判處終生監禁,而誤殺罪,一般只坐牢十多年。
警方舉證,多循「謀殺」方向,而被告自辯,多說頭腦發熱,錯手殺人。情侶爭吵,往往只是兩人獨處,沒有第三者在場,被告在庭上作供,往往唱「獨腳戲」。2011年,淘大花園發生找不到屍體的兇案,公司董事於單位內殺害四川情婦,控方只有環境證據,證明被告曾毀屍滅跡,但兇案如何發生,僅由被告自己解說,結果,案件重審多次,最後還是歸類為「誤殺」。
我在香港大學唸法律的年代,文學院有一美女叫X,她和我在同一補習社兼職,一星期見面一次,她閒聊時,嘴角的笑,高掛在眉梢,灼灼芙蓉。
某天,看報:因她移情別戀,男朋友在大廈的電梯內,用手扼頸,把她殺死,由於沒有兇器,未能證明他預先圖謀殺人,最後,這年輕人被判誤殺。
今天,男的應該出了獄,重新做人;唉,自古紅顏多薄命。
愛,是一團火,吞不下肚,便想毀滅它,用勁吹熄。
很多人都失戀過,但沒有殺人,也許,我們的愛,就由它一陣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