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只有一雙手,於是,要找人代辦事情:老闆下面的,叫「員工」;老闆外聘的,叫「承辦商」。在商界,找別人代替自己收取非法利益的,叫「白手套」。在黑社會,代替頭目認罪的,叫「替死鬼」。最厲害是南韓,有些總統受到背後的法師所指揮,他們被謔為「國師」;總統變成代理!
律師也是中介、是法律代理(agent)。以往在香港,市民多不懂法例,而法律文書,又以英文為主,所以律師的業務空間寬大。今天,形勢已變,在法庭,可以使用中文,律師文書,開始以中文往來;在網上,甚麼法則和判例,一應俱全。律師作為代理的工作量縮減;今非昔比。
愈來愈多律師放棄專業,對律師行無興趣,改去大機構打工,當一個「法律顧問」,可以準時出糧,不用掛心有沒有生意和被控專業疏忽。這趨勢,把律師從「專業化」(profession)推向「職業化」(occupation),正如許多會計師,從來沒有當過專業會計師,便去了大機構做CFO(財務總監)。
我的朋友說:「無『代理』一身輕,以往做客人的agent,遇上麻煩客人,自視是boss,對律師指指點點!」當律師,作為客人的代理,承擔三方面的監管:法院方面、律師會方面及普通法的「委托代理關係」(law of principal and agent),規例繁多,一不小心,隨時要賠償及喪譽,或失去專業資格;在今天香港專業困難,還是當個乖乖的打工仔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