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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李家誠官司兩個良好「副作用」


名聲,可以帶來尊敬,亦可以招惹麻煩;所以,俗語話「人怕出名豬怕肥」。

名人容易成為誹謗及騷擾目標。最近,商人李家誠入稟,民事起訴藝人周秀娜誹謗及騷擾。

香港法律中,「誹謗」是指任何人透過書面、圖像或口頭等向第三者發表不實言論,導致受害者受到社會的正當(right-thinking)人家看不起,或因為這些言論,遭受到別人憎恨、鄙視、恥笑等。

在香港普通法下,任何人持續地對受害者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導致對方感到心理或身體受到威脅、滋擾或精神困擾,這些「騷擾」足以讓受害者民事起訴違法者。

香港沒有明文詮釋「誹謗」或「騷擾」,它們的定義來自法院過去判例,故被稱為「不成文法」,或「普通法」。

我曾代表數位明星及歌星控告某些雜誌誹謗,此等刊物以文字故意作出誹謗,他們的計算是這樣:如果受害者證明不了一些明確的損失(如失去了某些工作或合約機會),則誹謗別人一般只須賠償數十萬,不過,雜誌所增加的銷量所帶來可觀收益,足以抵消賠償的損失,「除笨有精」!

這類訴訟,原告未必會打到底,許多時候,在官司中途,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展開訴訟起碼有兩個良好的「副作用」:起訴對方,代表原告絕對清白,不再啞忍,有勇氣面對法庭審訊;此外,官司可警告傳媒不要再亂來,把不實言論繼續發酵。

兩片嘴唇動動,就可傷害別人的聲譽;大家說話,永遠應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