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可輕於鴻毛,但亦會「煩過梵蒂岡」。
一名男子,在內地出世,父母走了;他的出生和父母的死亡證明,都是內地機關往昔簽發的。
十多年前,他移民來了香港,事業有成,買了房子,銀行戶口存款百萬計。
數年前,他再移民,去了英國,成為當地公民,交上了女朋友,但是沒有結婚。
某年夏天,兩人去了德國旅遊,遇上交通意外,男的走了,留下女朋友。她經朋友介紹,找到了我,希望我為死者處理遺產。我問:「誰來承繼他的財產?」她答:「他有哥哥在蒙古工作,不願意來香港辦手續,委託我來香港展開法律程序,收到錢後,和我平分!」
我問:「他哥哥委託你,可有在蒙古做好一份授權書?」
「再者,內地的政府文書,如出生、死亡以至親屬證明,都須經內地機構公証後,以前,送至香港的中國外交部認証,現在,要送去內地有關部門海牙認証 (Hague apostille),方可用作香港法院的遺產承辦及其他法律用途。」
「他的英國身份和德國死亡證明,同樣地,要由當地政府簽發,然後,經香港的英國和德國領事館認証,才能在香港使用。」
「香港的房子租了出去,但是,沒有法律憑據,業主去世,租客也不會隨便把租金交給你或他的哥哥!」
「更不幸的:如遺產承辦人不是香港永久居民,法院將會要求他自行找保險公司購買『履約保證金』!」
女子傷心,一籌莫展,而我一介不取,未敢接下這案件。
死亡,時也,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