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過一本小說,叫《被告:香豌豆》;那是1996年了!
故事大概這樣:妻子知道丈夫有外遇,更準備立遺囑,把所有財產贈給情婦,這做法,法律上是有效的。不過,如果丈夫在立遺囑前死去,則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因為他們沒有子女);因此,妻子惡向膽邊生:準備在老公立遺囑前,把他殺死!
遺囑法和遺產法在財產分配上,竟然有天淵之別,難道真的「遺囑惡晒」?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香港不承認「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這安排在美國才有法律效力。
直至2010年,英國法院在一宗叫Radmacher v Granatino的案件,裁定婚前協議並不違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可以執行,因此,香港法院也因此改變態度。
於2014年,英國法律改革委員會出了報告,建議立法規定在符合某些條件下訂立的婚前協議為有效,這樣可減低離婚後財產分配的摩擦。
今天,沒有明文法例規定香港法庭必須執行婚前協議,但是,當法官要判決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會認真地考慮與訟雙方的婚前協議書及其他因素,如入息及需要。
在道德上,我不接受「婚前協議書」的,因此,不辦理這類案件。想想:在婚前,男女雙方誓神劈願說「我愛你」!另一方面又拿出計算機,大家斤斤計較,那是甚麼的「愛」?大家看看著名韓劇《淚之女王》,男女主角被婚前協議折磨,便明白我說甚麼!